税务核查企业的不合规入账行为有期限限制么

税务核查企业的不合规入账行为有期限限制么
  • 处理方法
    取得不合规后,有没有补救的办法?笔者认为,没有取得肯定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有一些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当年没有取得,但以后年度取得的,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即发生的支出,在当年度没有取得,但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可以在支出当年税前扣除。
    二是在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生的支出,在当年度及次年5月31日前都没有取得,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在以后年度取得,是追溯到支出发生当年扣除还是在取得当年扣除?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应在支出发生所属年度扣除。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应对此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二)丢失
    对于丢失,增值税方面有详细规定,但在所得税方面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首先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若开票方不能重新开具,则在支出确实发生的前提下,要求开票方提供证明,可允许税前扣除。
    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对此作出明确,值得参考。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明确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十四条规定,根据所得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丢失已填开且有明确付款单位名称的普通(联),在开具方无法重复开具的情况下,应于发现丢失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开具方索取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某的证明,注明取得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字轨、编码、号码等,或要求开具方提供所丢失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三)换开
    若取得不合规且已在税前扣除,是否允许换开?笔者认为是可以的,替换原有不合规,不再作纳税调整。
  • 2.举报或税务稽查线索。如果有人举报企业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税务局会根据相关线索对企业的账务进行详细检查。此外,如果税务局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企业有违法行为,如税务稽查系统发现异常数据等,也会对企业进行检查。详细的解释如下:企业纳税行为异常。企业纳税申报的金额与其经营规模、收入状况等存在明显...

  •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些不当行为可能会引来税务稽查。这些行为包括发票不合规、虚开发票、久亏不倒等。发票不合规意味着企业开具或收取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可能涉及到发票信息不全、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不符等问题。虚开发票则是指企业通过伪造或变造发票来进行税收欺诈,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久亏不倒...

  •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 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 首先,在凭证审核方面,税务机关会重点检查企业所提供的财务凭证是否真实、完整、合规。比如,凭证中是否包含了白条、收据等不规范的财务单据,以及是否涉及了不应入账的其他单据。这些不合规的财务凭证可能会导致企业税负不准确,影响其税法义务的履行。其次,在入账内容审查上,税务机关会关注企业是否按照税...

  • 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三)发票换开 若企业取得发票不合规且已在税前扣除,是否允许企业换开?笔者认为是可以的,替换原有不合规发票,不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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