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税号撤销税务部门要查账清算吗

单位税号撤销税务部门要查账清算吗
  • 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破产报告或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通知及其他方式获悉纳税人破产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税收债权,参加破产清算,一般不因破产清算而进行税务检查。但是,企业破产清算不是排除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法定事由,如破产企业被举报存在偷税、虚开发票等税收收违法行为且线索比较明确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行使检查权。只是,经检查后作出的纳税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受限制。

    一、破产企业不能自行履行税务机关的决定

    《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简《破产法》,不再一一标注》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1)破产企业作为债务人,不能自行履行债权人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处理、处罚等决定。

    二、税务机关不能采取税收强制执行

    《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税收机关不能对破产企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破产企业履行税务决定。

    三、税务机关依法参与破产清算

    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形成的税款、税收款滞纳金及罚款,依法参与破产清算。

    (一)对查出的税款主张税款优先权

    《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税款的优先权(2):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上述税收优先权的行使与破产法有冲突的,适用破产法的规定。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税务机关可依据上述对破产企业的欠税主张清偿优先权。

    (二)对企业破产前的欠税滞纳金主张普通债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2]9号)(3)明确: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2.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税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4)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2]9号)进一步明确: 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因此,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税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三)税务行政罚款不是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故税务行政罚款及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税滞纳金虽不属于破产债权,也应当申报。

    四、破产企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5)明确: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破产企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破产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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