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板通过微信群给员工发红包,员工收到的红包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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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本企业员工通过企业微信群取得老板发放的红包,如果这个红包费用是由公司承担的,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老板发的红包是由其个人承担的,那么职工取得的红包无需缴纳个税。 - 这里要分一下情况:这个费用是谁来承担?
如果是老板自己承担,那就不需要缴纳个税。因为这个其实更偏向于亲朋好友之间的网络红包。亲戚在一个群里发红包,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
如果是企业承担,那就需要缴税了。因为这属于企业福利的一部分,更像是奖金。所以,员工在缴纳个税时,应该把这部分所得计入工资薪金。
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堵住企业避税的口子。不然都通过微信红包发奖金了,税就收不上来。
当然,实际情况上,小额的微信群红包一般都是老板自己承担,也就不牵扯到缴税的问题。如果是公司年会上,公司以随机红包的形式发放的红包,一般是公司承担,所以这部分是要缴税的。
ps:如果发放现金的话,财务的小伙伴就得自己找发票,个税也直接帮忙交了,员工一般都是足额拿的。
关于此类情况的法律条文有以下两个:
《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规定
其中明确将网络红包纳入礼品范围,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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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企业员工通过企业微信群取得老板发放的红包,如果这个红包费用是由公司承担的,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老板发的红包是由其个人承担的,那么职工取得的红包无需缴纳个税。微信红包的账务处理 1、企业因为经营的原因,如促销、公司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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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老板自己承担,那就不需要缴纳个税。因为这个其实更偏向于亲朋好友之间的网络红包。亲戚在一个群里发红包,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如果是企业承担,那就需要缴税了。因为这属于企业福利的一部分,更像是奖金。所以,员工在缴纳个税时,应该把这部分所得计入工资薪金。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堵住企业避税的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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