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
-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反洗钱法》、《环境保 》、《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 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
不享受免税政策:
1、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2、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
3、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免税资格认定流程如下:
1、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
扩展资料:
提交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开户银行许可证;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
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也就是说,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了,而要按现行税收政策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3、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第三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
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也就是说,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了,而要按现行税收政策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底前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即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
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也就是说,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了,而要按现行税收政策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3、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摘要】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
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也就是说,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了,而要按现行税收政策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3、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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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调整,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这一变化是为了更加公平合理地分配税收负担,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过去,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因为其在循环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享受了一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税收政策的调整,这种优惠政策逐渐发生了变化。现阶段,政府...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自2008年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不再免征增值税,同时,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也无法按原规定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此通知明确...
法律分析: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 人民共和国增...
1.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及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已被取消。2. 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需按照《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用废旧物品可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时,应凭规定...
法律分析: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