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有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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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营业税修改以后,纳税地点有变化吗? 答:《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40号)第十四条规定: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提示:《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6号)第十二条规定: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一项变化比较大,新修定的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旧的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纳税地点主要有两个选择,一是机构所在地,二是居住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纳税人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那么就需要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补征...
- 新条例:纳税地点调整为应税劳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更加强调了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地点的税收管辖。- 旧条例:纳税地点包括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对特定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有额外规定。5. 纳税期限:- 新条例:纳税期限调整为五日、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
专业解答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地点。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有基本规定和特殊规定两类。《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对纳税地点作了如下基本规定:(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
纳税地点根据营业税规定,纳税人需向特定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一般情况下,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土地及不动产所在地。具体规定如下:1. 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需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若在外地提供劳务而未申报,应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自2009年起,规定调整为...
对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地点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针对交通运输业纳税地点的规定如下:从事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央铁道运营业务汇总在北京申报缴纳;合资铁路运营业务在合资铁路公司所在地申报;地方铁路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