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下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为什么不进行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下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为什么不进行会计处理?
  • 不做处理,只有分配利润时才做处理。
    按享有的被投资企业份额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成本法下只有增加、减少投资才会改变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
    因为成本法并不考虑子公司是否实现净利润或净亏损,这是权益法核算的内容。
    对于成本法,只要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母公司即视为实现投资收益。
    当然如果取得投资时支付对价包含已宣告但未发放的股利,应当作为一项应收而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这种处理是和金融资产相同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归属于金融资产)

    扩展资料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为获取另一企业的股权所进行的长期投资,通常为长期持有,不准备随时变现,投资企业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
    与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不同,长期股权投资的首要目的并非为了获取的投资收益,而是为了强化与其他企业(如本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商或商品经销商等)的商业纽带,或者是为了影响,甚至控制其关联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政策。股权代表一种终极的所有权,体现所有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投票表决的权利。
    通过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获得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能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从而影响、控制或迫使被投资企业采取有利于投资企业利益的经营方针和利润分配方案。同时,长期股权投资还是实现多元化经营,减少行业系统风险的一种有效途径。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定义及会计处理)
  • 你提过类似问题,我回答“因为是成本法”,你给了我满意。我有点过意不去。在此回答算是补偿吧。其实这很难回答,因为这不是一般会计人员所必须知道的。我们会计嘛,就是上面怎么规定,下面怎么做,不必问为什么。但你问了两次,我想你确实很困扰。我来谈谈我的理解,算共同切磋吧。 是否用成本法,关键看是否“值得”这么做:比如说,某公司5000万股,本年实现利润500万,决定现金分红250万。 1、如果你仅持有该公司1万股股份,即仅仅占有0.02%的份额。你对该公司的影响力几乎为零。你仅仅是名义上的“老板”,公司上下根本不“鸟”你。反过来,它亏不亏管你什么事?你只关心它实际能给你多少股息。该公司实现利润500万,你享有的“资产”名义上增加了(500-250)×0.02%=0.05万=500元。你需不需要为这名义上的钱还记一笔帐?不需要,因为“不值得”。但现金分红250万×0.02%=0.05万=500元,你是真实拿到的现钱,虽然不多,但也是真钱。所以要记帐。这是“成本法”的一种情况。 2、如果你持有该公司2000万股股份,即占有40%的份额。你是这家公司“真实”的老板,而不是名义上的老板,虽然还不是最大的老板。你在股东会和董事会都有重要的发言权,你对该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影响,反过来,该公司的盈亏对你也有重大影响,巨额亏损,那是你的重大损失。该公司实现利润500万,你享有的权益份额增加了(500-250)×40%=100万。你要不要记账?要!5000000元!这能跟500元比吗?是吧。这就是“权益法”。 3、如果你持有该公司3000万股股份,即占有60%的份额。你是此公司的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它是你的子公司,或者说,它就是你的公司!它的帐本就是你的帐!需不需要再为它的盈亏,额外用“权益法”再核算一遍?不需要!它的盈亏本来就要和你自己的盈亏合并计算,因为要做合并报表嘛。干嘛要记两遍?是吧。你只要记一笔当初买下它是花了多少钱就行了。这就是“成本法”的另一种情况。
  • 1、成本法下,无论被投资单位是亏损还是盈利都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做调整。在宣布分派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2、权益法下,应该根据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定投资收益。比如:获得长期股权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因为实现净利润,而导致净资产增加,则做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借:投资收益
    分派股利会导致净资产减少,因此做分录: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摘要】
    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核算下,实现净利润、发生亏损,投资单位为什么不做账务处理。【提问】
    1、成本法下,无论被投资单位是亏损还是盈利都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做调整。在宣布分派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2、权益法下,应该根据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定投资收益。比如:获得长期股权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因为实现净利润,而导致净资产增加,则做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借:投资收益
    分派股利会导致净资产减少,因此做分录: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回答】
  • 补充一下,按照持股比例划分金融资产、权益法或成本法。持股比例0-20%的为金融资产,20%-50%的为权益法,50%以上的为成本法。

  • 1、因追加投资原因导致原持有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权益法)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成本法)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购买日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调整(追加投资)
    2、因收回投资等原因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应以转换时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
    不调整
  • 首先,成本法,顾名思义,只关注当时投入的成本是多少,其余不管。 其实之前企业合并下的长投也是权益法核算的,后来才改的。 因为如果真的采用权益法,子公司如果盈利会使母公司投资收益上升,导致利润上升。举个例子,比如甲公司控制100家子公司,且这100家子公司本年都盈利,如果采用权益法,母公司对这100家子公司借记“长投——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这会导致母公司的投资收益一下子高了许多,同时使母公司账面净利润也一下子高许多,此时甲公司的股东发现净利润这么多,就会要求分红,但实际上甲公司的净利润是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上升导致的,并没有收到其子公司盈利的分红,而且子公司将来也有可能不分红,所以为了避免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给自己得股东的情况发生,才采用了成本法,解决了原来权益法下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不能足额收回导致超额分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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