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经法规中,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 1.两种措施的适用对象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两种措施的实施条件不同
对当期应纳税款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前,提供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注:对以前应纳税款可以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的条件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前,强制执行措施断后。注意此处的“责令限期缴纳”对两种措施而言有所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限期”是指纳税期限;强制执行措施的“限期”是指纳税期限结束后由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
3.两种措施的实施时间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是对当期的纳税义务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实施的;而强制执行措施则是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并且责令限期届满之后实施的。
4.两种措施的执行金额不同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仅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款为执行金额;而强制执行措施应以纳税人应纳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作为执行金额。
5.两种措施的采取方式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方式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仅仅是冻结、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并未剥夺纳税人财产所有权,而只是对纳税人的财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而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扣缴税款或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所得抵缴税款,是扣缴、拍卖、变卖纳税人财产,可以直接使纳税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 - 一个是措施,一个是强行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1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1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纳税期限3.纳税地点三、营业税(一)营业税的概念(二)营业税纳税人(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1.营业税税目2.营业税税率(四)营业税应纳税额(五)营业税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纳税期限3.纳税地点四、企业所得税?(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三)企业所得税税率(四)...
⑶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不当之处;本案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是办案中税务机关对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不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42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
7、税款征收的措施有() a、 加收滞纳金 b、核定应纳税额 c、税收强制执行 d、阻止出境 8、以下()属于税收保全措施 a、 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b、扣押商品货物 c、查封其他财产 d、查封公司 9、税款优先执行具体体现为() a、税收优先于有担保责任 b、优先于罚款 c、优先于没收违法所得 d、优先于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