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 复印件可以入账吗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 复印件可以入账吗
  • 具体操作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根据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企业丢失普通发票发票联后、确实无法取得原始扣除凭证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举证提供销货方存根联复印件和销货方销售货物入账凭证复印件以及该企业购货清单、入库单、款项支付证明等,由税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所得税税前扣除与否,必要时可下户核查确认。
  • 对于专用发票丢失,发票管理规定如下,看你是否可以借鉴

  • 1、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后可以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报税证明单》入帐。
    2、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 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 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 票发 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 票发 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 票发 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 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 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 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摘要】
    丢失可以用复印件入账么【提问】
    1、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后可以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报税证明单》入帐。
    2、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 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 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 票发 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 票发 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 票发 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 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 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 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回答】
    亲亲是可以的【回答】
  • 发票丢失发票复印件可以入账。1、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后,可以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入账;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若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3、普通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或次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 如果我们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丢了,可以让对方盖上财务章在复印件上来进行报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 法律分析:可以的。普通发票丢失了,可以让开具发票的公司拿原件复印一份,到双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依据:《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

  • 法律分析:发票丢了一般是不可以重开的,因为涉及税收,一般不能重新开具应当在次日报告当地税务局,并公开声明作废。发票丢了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是增值税票丢失,复印存根联,交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后,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第二种是普通发票丢失,复印存根联并盖章给...

  • 一、发票丢失,发票复印件可以入账吗1、发票丢失,发票复印件可以入账,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并在《 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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