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奖励营销人员,员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奖励营销人员,员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部分员工因营销业绩突出,公司奖励他们免费台湾旅游,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请问这些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专业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法律客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

  • 应作为当期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对于社会人员,掌握了个税计算技能,对自身、家庭、亲戚都能帮上忙,能够利用所学进行个税政策、优惠的充分享受,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是个人所得税业务处理的水平证明,应用面广,不管是从事会计、人力资源管理...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04年01月19日 文件正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来函反映,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

  • 单位一年的旅游方式,对非本单位员工的营销人员进行奖励的这部分旅游的费用要折合成现金的形式记录,到个人所得税当中,并且对于单位自行承担的费用,因为是非本单位的员工,所以这部分费用在企业的所得税汇算青椒时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要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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