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货是否缴增值税

销售旧货是否缴增值税
  • 要交的
    增值税转型后,自2009年1月1日,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是自己使用过的还是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不同属性以及纳税人的性质,分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以外的物品、旧货与再生资源四类,采取不同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存在适用税率征收和简易办法征收两种方式以及税额减免、税率减免和未享受减免三种形式。例如,纳税人销售二次流通领域的旧货,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属于税额式减免形式;而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如果按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的税率征收,优惠了1个税率,因此属于税率减免的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未获得任何减免。又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也未获得任何减免。
    售旧货的征收方式又出现复杂化,不利于纳税人掌握和理解,可能会出现实务中不易操作的问题。下面从多个方面来进行解析。
    一、概念
    1.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目前在相关文件中没有具体进行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如低值易耗品。
    3.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文)
    如专门从事旧汽车交易的二手车经销商。
    4.再生资源。
    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财税〔2008〕157号文)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5.概念的差异
    再生资源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旧货有部分概念的重叠。
    如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固定资产已经丧失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是再生资源了。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也是同理。
    从概念上来看,旧货就是指供出售的旧物,它基本是指二手类的,但是在再生资源尚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时候,旧货与再生资源也是属于概念的重叠。但《按照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再生资源是要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有“回收和加工处理”工序,是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如何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第十条是指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财税〔2009〕9号文)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
    (3)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即发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财税〔2008〕170号文)
    (4)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财税〔2008〕170号文)
    注意:纳税人注销时对固定资产要作视同销售。
    (5)开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文)
    (6)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国税函〔2009〕90号文)
    注意:销售额填在简易征收栏,按4%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填写在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栏,按2%减征的部分填写在“应纳税额减征栏”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细则第九条: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开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 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文)
    (3)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新旧政策的变化
    (1)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减免优惠,扩大了征收范围。
      增值税转型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政策依据有: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增值税。在《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十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利日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此次公布的相关政策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税的规定。
    (2)取消了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征税方式复杂化。
      增值税转型前,财税〔2002〕29号文统一了销售旧货的税负。根据规定,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除免征增值税外,均采用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
      但增值税转型后,取消了前述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采取不同的纳税人性质和旧货属性采用不同的形式。
      第三,取消了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做出的专门规定。
      增值税转型后,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不再做专门规定,旧机动车经营单位经营的旧机动车纳入特指概念的“旧货”范畴,是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适用价值的货物。但仍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
    1.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
    2.开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 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四)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
    1.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8〕157号文)
    2.开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3.申报。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按照一般货物进行申报。
  • 销售旧货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

    根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应税固定资产是指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3、销价不超过原值。

    (三)旧机动车

    根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四)拍卖行

    根据国税发[1999]40号文件: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行拍卖的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五)寄售及典当业
    根据国税发[1998]122号文件: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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