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审计人员可以不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实施控制程序
2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混乱、设计不合理、有重大缺陷、根本就无有效控制就不用实施控制测试 而直接实施实质性程序
- 作为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类型之一,控制测试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实施。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l)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2)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就控制在相关期间或时点的运行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可能发现某项控制的设计是存在的,也是合理的,同时得到了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可能预期,如果相关控制在不同时点都得到了一贯执行,与该项控制有关的财务报表认定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就不会很大,也就不需要实施很多的实质性程序。为此,注册会计师可能会认为值得对相关控制在不同时点是否得到了一贯执行进行测试,即实施控制测试。这种测试主要是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其前提是注册会计师通过了解内部控制以后认为某项控制存在着被信赖和利用的可能。因此,只有认为控制设计合理、能够防止或发现和纠正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才有必要对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实施测试。
如果认为仅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将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相关的控制测试,以获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有时,对有些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仅通过实质性程序无法予以应对。例如,在被审计单位对日常交易或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其他数据(包括信息的生成、记录、处理、报告)采用高度自动化处理的情况下,审计证据可能仅以电子形式存在,此时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和适当通常取决于自动化信息系统相关控制的有效性。如果信息的生成、记录、处理和报告均通过电子格式进行而没有适当有效的控制,则生成不正确信息或信息被不恰当修改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在认为仅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必须实施控制测试,且这种测试已经不再是单纯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而是必须获取的一类审计证据。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审计单位在所审计期间内可能由于技术更新或组织管理变更而更换了信息系统,从而导致在不同时期使用了不同的控制。如果被审计单位在所审计期间内的不同时期使用了不同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不同时期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应予回避的情况包括:(1) 与被审单位的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2) 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审计项目有经济利害关系;(3) 本人曾经担任过该被审单位的主要责任人;(4) 与该被审单位主要当事人有其它恩怨关系等。审计人员执行职务的原则有以下三项:一是回避原则。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
二、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存在经济利益关系。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可能会影响审计工作的公正性,因此也应申请回避。三、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害关系。这类关系虽不如上述两种情形直接,但仍可能对审计结果产...
应予回避的情况包括:(1) 与被审单位的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2) 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审计项目有经济利害关系;(3) 本人曾经担任过该被审单位的主要责任人;(4) 与该被审单位主要当事人有其它恩怨关系等。审计人员执行职务的原则有以下三项:一是回避原则。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
(1)与对应部门的领导者或主要相关主管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缘、旁系三代内血亲或近亲属关系;(2)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件存在经济利益关联;(3)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务、被审计单位领导者或主要相关主管具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产生不利影响。审计员的回避事宜,由审计机关负责人裁定;如...
审计人员回避:1、自己所在单位的项目为被审计对象 2、自己做的项目为被审计对象 3、跟自己有利益关系的项目 4、跟自己单位有利益关系的项目 5、审计法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