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企业“发出商品”科目

关于工业企业“发出商品”科目
  •   我个人的看法:
      1、生产型企业可以采用发出商品科目,发出商品期末可以有余额,发出商品的期末余额,因为还不符合结转成本的要求,其实最终还是在报表的存货中体现。
      2、根据我个人的经验,库存商品转入发出商品时,不用计提销项税,因为按照会计准则,这时的确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标准,因此没有计提销项税的依据。
      3、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按照会计准则你们公司不应该确认收入、不应该计提销项税同时结转成本,但是会计和税务往往是两条线,税务局很有可能要求你们按照发出商品缴纳税款,比如房地产公司就会按照预收账款缴税。这时,我觉得有两个方法,一个是和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如果他们确认了你们的发出商品的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就应该在报告中进行说明,税务局也许会认可;另外一种方法是,你们和税务局沟通,税务局往往是只要保证了今年的税赋额度,会放企业一马,因为他们也会为明年的任务着想,最多是要求你们预缴税款。

      个人的浅见,希望能够帮到你。

      今天补充一下,我翻阅了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会计》,里面有例题使用了“发出商品”这一科目,因此我推断这个科目目前可以使用。并且我国现在要求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逐步废除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因此这个科目的使用应该不分生产型企业和非生产型企业了。
      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的那几个原则,是不能确认收入并且计提销项税的。实务中税务会根据他们的想法对企业进行要求,这是税务实务和会计理论的差异。
      做学问是很严谨的事情,我不敢说的太绝对,希望能够帮到你。
  • 发出商品是指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库存商品。属于资产类科目。
    发出商品:
    1、会计科目编码:1406
    2、是指在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已经发出,但尚未实现收入的产品、商品和物资。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销售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先交付商品,货款以后分期收回。

    功能作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将本科目改为“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及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品销售中,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 1、生产型企业不可以采用发出商品科目,会计准则里已没有了这个科目。如果发出商品科目期末有余额,税务检查发现是要补缴税款的。
    2、如果可以采用发出商品科目的话,在将库存商品转入发出商品时必须要计提销项税。
    3、确认销售收入应以销货单为依据(这是税法的规定),不能以结算单为确认收入,结算单只能作为货款的结算(应收账款)依据。
  • 我个人的看法是,对于生产型企业,可以采用发出商品科目,且发出商品期末可以有余额。这些余额因为还不符合结转成本的要求,最终还是会在报表的存货中体现。根据我个人的经验,库存商品转入发出商品时,不用计提销项税,这是因为按照会计准则,此时的确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标准,因此没有计提销项税的依据。这才是...

  • 我个人的看法是,生产型企业可以使用发出商品科目,发出商品的期末余额并不会被排除在存货之外,而是会在报表的存货中体现。在我个人的经验中,当库存商品转移到发出商品时,无需计提销项税,因为按照会计准则,此时并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标准,没有计提销项税的依据。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按照会计准则,公司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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