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的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的规定
  •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 财税2016第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本条款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与另一家企业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送至对方企业时支付货款,现公司如约移送了货物,但对方企业尚未开具发票。请问应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专业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 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通常在货物交付时发生。也就是说,当货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时,纳税义务即产生。对于提供应税劳务,纳税义务通常在服务完成时发生。也就是说,一旦提供的劳务结束并且满足了合同条款,纳税义务便...

  •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

  •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如下:1. 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直接收款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收到款项即纳税;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货物发出并办妥手续当天纳税;赊销、分期收款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或货物发出当天纳税;预收货款情况复杂,生产周期长的货物,按收款或约定日期;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方式:1、进口货物,确定为报关进口的当天;2、生应税销售行为,确定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3、先开具发票的,确定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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