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怎么计算?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怎么计算?
  •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收入额2900万元*0.5%=14.5万元 大于32*60%=19.2万元
    业务招待费税前准予列支14.5万元 你多列支19.2-14.5=4.7万元
    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本年度准予税前列支2900*15%=435万元
    你多列支450-435=15万元

    以上两项应作纳税调增 4.7+15=19.7万元
    调整后计税所得额=96+19.7=115.7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15.7*25%=28.925万元
    应补交企业所得税=28.925-22=6.925万元
  •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直接法,二是间接法。
      一、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一)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二)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其中:
      1、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营业成本是指企业经营业务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3、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4、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损失)是指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5、投资收益(或损失)是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6、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
      7、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
  •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且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
    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直接法,二是间接法。
    一、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二、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1)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
    (2)纳税调增项目
    1.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必须实际发生)
    2.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5%准予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借款费用。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4.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5
    ,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7.企业之间各种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8.特别纳税调整。对关联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所加收的利息不得扣除。
    罚款、罚金、滞纳金。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
    9.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10.赞助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扣除。
    11.准备金。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3)纳税调减项目
    1.权益性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免征所得税;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上述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亏损弥补。企业发生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除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企业从事其他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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