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镇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镇地税发〔2010〕137号)规定: “一、预征率 1.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2.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预征率为3%。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开发普通住宅又开发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当按照商品房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商品房类型从高适用预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