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增业务招待费后还是亏损的要不要确认递延所得税收益

调增业务招待费后还是亏损的要不要确认递延所得税收益
  • 调增业务招待费后还是亏损的,如果预期以后五年内的税前盈利可以弥补该亏损金额,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 业务招待费应该不属于暂时性差异,应该不存在递延所得税的问题
  • 因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仍然亏损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反之,则需要缴纳。

  • 就在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填写,帐载6000,税收因没有收入为0,调增6000啦。因亏损,调增后,仍然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无需纳税。

  • 从财务账上看,是亏损了50000元,所以不需要进行会计调账;从税务上看,因为进行了纳税调增,只能确认以后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是40000元。就是说,虽然亏损50000元,但是能用以后年度盈利弥补的只有40000元。清楚了吗?

  • 如果调整业务招待费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不用交企业所得税。如果调整业务招待费后,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则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

  •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若业务招待费调增2494元,那么是否需要调整报表的期初数呢?答案是否定的。调增利润或亏损的情况并不影响补交所得税的问题,因此,不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就意味着,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以及“应交税金”的年初数无需进行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根据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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