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范围会计和税法规定一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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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者不尽一致
1、会计规定的折旧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2、税务规定的折旧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差异分析
会计上规定可以的折旧和应该折旧的范围比较广,只有两种情况不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而税务上规定不得计算折旧的范围较广,与会计存在如下差异: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税务上不能折旧,会计上要折旧。比如已经停止使用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
②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税务上不能折旧,会计上要折旧。比如专门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③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税务上不能折旧,会计上要折旧。比如外购的固定资产没有取得合法的发票,税务上就不能计算折旧。
在会计上,包括税务上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是进入成本或费用,直接影响当期损益,因此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