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业企业如何获取优惠政策、税收减免或政府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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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新技术产业
1、企业所得税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文件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文件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抵扣资格备案:①经有权部门批准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②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③投资合同、协议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④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的声明;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①经有权部门批准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②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③投资合同、协议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④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明细表;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理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文件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6)示范区内的创新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7)企业在示范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2、营业税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单位和个人签订技术合同后,按照《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清单》,携带所需资料到主管税务所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手续。资料清单列举的资料中,除《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和授权委托书必须为原件外,其余资料可使用复印件,且须加盖公章。复印件内容必须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在显著位置加以标注。对持有《受理备案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取得该项技术交易收入的次月月终前,按照《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资料清单》所列资料,填报《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连同结算发票或其他合法结算收入证明复印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2)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减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纳税人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减免税备案表;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3)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文件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7]2332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纳税人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减免税备案表;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3、个人所得税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将职务科技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
(2)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4、地方各税
(1)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0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纳税人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减免税备案表;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2)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纳税人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减免税备案表;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节能环保产业
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文件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额抵勉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文件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抵免资格备案: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声明、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声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抵免税额备案: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备案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待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按减90%计入收入总额。
文件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结果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