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地税发票最晚开到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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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30日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营改增”后地税发票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税局向同级地税局提供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
营改增纳税人在5.1-6.30之间开具的尽管是地税的营业税发 票,但按国税总局的规定,此间的营业收入应向主管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另外附加税费仍需按原来的征管规定办理。
营改增后有剩余地税发票,用到6月30日,之后就不可以再用了。单位营业税免税,还剩余地税发票,需要开5月份前后的销售额,按照原来的方式方法开就行了。能使用地税发票开,但需要在国税做纳税申报。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您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营改增后原来购买的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只有缴销地税发票后才能领用 。建议缴销原地税发票,领用 ,以便生产经营。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