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可以担任出纳不?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可以担任出纳不?
  •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看来“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可以担任出纳。
  • 不可以。
    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第十六条: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扩展资料:
    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第七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工作
  • 不可以的。
    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扩展资料:
    会计基础工作的相关要求规定:
    1、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2、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3、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参考资料来源:湘潭大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可以担任出纳。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扩展资料:
    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国资委日前联合下发的文件规定,省管企业领导人任职,需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双方禁止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禁止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担任领导职务。
    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及工程、投资项目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在本企业、下属企业从事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的,也需要进行回避。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山东建立国企负责人任职和公务回避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所以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是能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工作的。
  • 会计法上没有规定不可以。
    但从实际操作上来讲有职务相容的嫌疑。
  • 单位负责人亲属不能担任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
    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亲属不能担任出纳
    综上所述
    单位负责人亲属可以担任出纳:)
  • 不可以。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第十六条: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

  • 结论是,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在会计工作中存在严格的任职回避规定。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直系亲属包括夫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他们不得同时担任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出纳工作。即使在工作调动或离职时,也必须进行严格的会计工作交接,确保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会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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