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三)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情形中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 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 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您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并且应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 这个你需要去问会计。除了会计以外其他人不能了解。
  • 条件够不够做条件符合了就可以了,也没什么太大的。
  • 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是指企业债权凭证对方无力支付或者无意支付而发生的损失。因此,申请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必须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实际发生的损失。2. 记账准则:公司在会计准则中要求按照存货或应收账款的期末净额以及特定分类进行坏账准备,以反映潜在的坏账损...

  • 坏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收账款产生的坏账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情况包括:债务人破产、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死亡或失踪,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无力偿还;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款项。若债务人已清算,剩余无法收回的款项可认定为损失。...

  • 法律主观:答:《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

  • 其中第3个条件是需要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的。法律客观:《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

  • 财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坏账税前扣除的五大判断条件:坏账已实际发生、账款逾期时间要求、会计处理规范要求、事实证据规范要求、申报填报及备查资料保管要求。企业发生坏账,需满足以上条件方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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