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账或不提供账簿纳税人的税务检查有什么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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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无账或不提供账簿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核定征收税款
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税款。
二、对不提供账簿配合检查的可予以处罚
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按《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三、对拒绝检查不予改正的,可收缴停供发票
对税务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的规定,收缴停供发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检查中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363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应设置帐簿而不设置帐簿;设置了帐簿却不提供帐簿而又无公安机关确认的失窃、失火报案记录等证据;已销毁帐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提供资料后仍不...
对无账或不提供账簿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核定征收税款 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税款。二、对不提供账簿配合检查的可予...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机关有权对无法提供完整准确财务凭证、无 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一) 未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二)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残缺的纳税人;(三) 逾期未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对于采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由直接征收机关...
纳税人如以账簿、凭证找不到为理由,不提供给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应依法受到相应处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