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取得增值税返还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东取得增值税返还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有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明确: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总的来说,增值税退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企业收到增值税退税款后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确保合规性。

  • 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有专项用途,以及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若不符合上述条件,那么这部分增值税返还款应并入企业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 要交企业所得税。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情况如下:如果企业符合财税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那么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如果企业不符合规定条件,则应将...

  • “因此,取得增值税返还应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 应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是财政补贴,财政补贴要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免企业所得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属于政府补助,因为政府根据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了税款,也就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了资产。我们再来看看政府补助的含义:政府补助指的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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