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越来越少会变成小规模吗
4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雪客说得是正确的。一般纳税人认定以后,不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税法规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企业的销售额,即年销售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其实这只是一个基本的条件,如果企业销售额达到这个标准,而财务账务不健全,达不到要求,税务部门也不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相反,虽然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但是企业账务健全,能反映实际经营情况,企业申请,税务部门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 会。对于满足各项条件并经过严格的辅导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在接下来的几年业务发展中,业务缩水,已不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各项标准,是还应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呢?笔者结合相关文件分析如下: 一、国税明电37号《通知》下发前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变化过程。 (一)基本法律规定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实施细则财政部制定。《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以上标准即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批准可以按规定抵扣货物或劳务在以前环节的已纳增值税税款。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可见,按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经营者只要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也可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规范性文件对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放宽。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059号。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宣布废止,但必定有它的执行过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第五条规定: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该《办法》的上述条款虽然已经宣布废止,但在执行时却提出了对新开业企业如果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时可以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比《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放宽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116号) 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四条规定:认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第七条规定: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就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此《办法》更进一步放宽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二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18号)第一条规定:凡有黄金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第二条规定: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60号)第一条规定: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等等,放宽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三)、严格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和范围的有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第二条规定:纳入这次检查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在1996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清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且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二)连续6个月以上零税负申报或负税负申报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这三个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四)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七)多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 经这次检查被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在两年之内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两年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一律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第二条规定: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059号)第三条规定第二款的放宽政策进行了纠正。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并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要将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确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划转对象,应以1997年度的应税销售额为准。如果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不到180万元,但其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也可按前三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如果其经营时间不足三年,可以按前二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对于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开业商业企业,待暂定期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其是否应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严格了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4、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税务机关查处的增值税违法案件时发现,犯罪分子大多是采取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同时也暴露出了税务机关以前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了打击和防范类似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犯罪活动,签发了本文开头所述国税明电37号《通知》,明确了对新办商贸企业申办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改变以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同时还明确了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资格认定审批、辅导期、转正审批及后续管理等诸项措施,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即实行“先比对、后扣税”制度。并在第五条提出文章开头所述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规定,接下来2005年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签发了财税165号《通知》,明确“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税明电37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至此产生了对今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还能否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我认为:纳税人一旦被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依据: (一)、《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是我国实行增值税并对其实施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可暂作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等政策规定被“破格”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是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按正常程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在规定对《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破格”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后,在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即:纳税人一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管其是否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都要按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除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外,还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说明前述第二种理解是不成立的,只能作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等规定被“破格”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种解释。 (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只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才对《实施细则》享有解释权,而且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不得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国税明电37号《通知》第五条之所以做出上述要求,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发现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存在严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问题后,为严肃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审批管理,在查找、弥补以前在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审批方面的漏洞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此项规定一方面前提非常明确:即:在国税明电37号《通知》之前一些政策文件对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和范围放得比较宽,加之实际工作中管理上的漏洞,尤其是对一般纳税人认定把关不严,使得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现了许多问题。另一方面是时间、对象、范围非常明确:即:专指国税明电37号《通知》文到之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尤其是办理税务登记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小型商贸企业),其他性质一般纳税人则不适用。可见,这一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在特殊情况下,为加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在《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授权范围对《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作出的特殊解释,符合《立法法》的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必须执行,但对国税明电37号《通知》文到之后正式批准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小型商贸企业不适用。 (三)、财税165号《通知》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税明电37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国税明电37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不冲突,国税明电37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是对文到前已批准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特定的“补救”措施,既包括在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小型商贸企业,也包括经过辅导期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小型商贸企业。即:执行国税明电37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的前提是:国税明电37号《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没说“今后”对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怅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等问题的,也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税明电37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是指该《通知》第四条对辅导期已满在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时,经审查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的规定,具体内容是: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 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综合上述,财税165号《通知》第五条规定与国税明电37号《通知》第五条规定寓意不同,今后在执行财税165号《通知》第五条规定时不必存在对于满足各项条件并经过严格的辅导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在接下来的几年业务发展中,业务缩水,不能达到一般纳税人的各项标准时是否应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顾虑,一句话: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和财税165号《通知》精神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否则,就要有一部分“特殊”的一般纳税人故意不按规定设置帐簿,不正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故意让主管税务机关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但是,属于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手段、或税务干部徇私舞弊帮助纳税人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则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
- 当然了,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时自然就会转成小规模纳税人了。
- 1、猫眯在线朋友粘贴过来的全是已作废的旧文件。心歌价值投资顾问朋友的也是错误答案,希望楼主不要受到误导。 2、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会。对于满足各项条件并经过严格的辅导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在接下来的几年业务发展中,业务缩水,已不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各项标准,是还应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呢?笔者结合相关文件分析如下: 一、国税明电37号《通知》下发前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变化过程。 (一)基本法律规定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
不会。只有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超额而升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是不会取消你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再转入辅导期或小规模纳税人
不会的···现在还想如果是正式的一般纳税人,除非注销公司,否则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可撤销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局会不会按一年50W标准来纳税?核定收入也包括你申报并交税的没开票收入。销售额没有达到标准的,只要会计核算准确,没有偷税漏税的,一般情况按实际情况征税。但你们如果你只按开票金额纳税,就有可能被税务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