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统还支付的利息没有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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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取得正规的支出,不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据此,本年度实际已发生但未取得的费用支出,会计上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可追溯纳税调减处理。
可以。统借统还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取得发票,统借统还业务中成员企业支付利息未取得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将有很大风险。
统借统还的利息免增值税,无需开具发票。你可以参考财税2016年36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这个附件。
按实际业务的发生来开具发票,统借统还利息的支付,如果是借助的话,那就产生财务费用,如果是收入的话那就产生主营业务收入,在开发票的系统上一般来讲都应该分开来开具,使用的相关税率一般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来确定,而康经理发票在金盛3期上面开具,发票的系统操作其实是一样的,一般在网上查询就可以...
1、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当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
并收取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的,可凭入方出具的证明和内部分配决定,合理分摊利息费用,据实扣除。依据此规定,子公司支付的统借统还利息,只要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并且有金融机构借款证明及集团内部分配使用决定的,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