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移送司法机关,税务机关能强制执行吗

被移送司法机关,税务机关能强制执行吗
  • 税收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和执行实体等问题上有明确要求的,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执行。也有一些规定,看似不十分明确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甚至改变了原有的基本规定,但正是这类规定更应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应当透过表象规定挖掘其立法本义,以便正确实施税收强制执行。
    这部分要求没有在某一具体的法条上单独规定,需要结合不同的法律或者不同的法条综合分析后才能得出结论。
    一、滞纳金与税款应当一并强制执行
    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交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交而未交的税收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明确对延迟缴纳或被强制执行的滞纳金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这样在对滞纳金单独强制执行时出现了法律上的空白地带。对迟延入库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于法无据,不加收滞纳金又使得被执行人有利可图,这就使得执行机关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其实,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对滞纳金一并执行的规定来看,体现了对滞纳金执行的原则性要求,强调的是税款与滞纳金的同步执行,这在实务操作中也是简便易行。即使是被执行的金额总量不足,可以通过税额=金额/1 0.05%,滞纳金=金额-税额的公式,将其对应分解为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这样就不妨碍税务机关对部分税款及其滞纳金进行执行了。
    二、必须区分税款和罚款的不同执行条件
    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来看,对税款、滞纳金的执行必须具备限期不缴纳和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长批准两个条件,对罚款的执行则必须具备法定期限内没复议、没起诉,又没有履行三个条件,但不需再次限期缴纳,也勿需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长批准。从执行的时间看,一般情况下对税款、滞纳金的执行要先于对罚款的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扣押、查封、拍卖针对的执行内容是限期未缴的税款、滞纳金。

    三、在破产或者其他执行程序中执行权应受到制约
    在已经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执行机关采取扣押、查封等措施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不能再次进行扣押、查封,否则将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责任。被执行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破产法(试行)》规定停止采取执行措施。税务机关在执行前或执行时发现被执行人正在被其他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清偿要求,税收优先权成立的,税务机关应首先向人民法院积极申请行使税收优先权。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从实现执行国家税收最大化角度考虑,税务机关的执行优先顺序依次为申请税收优先权、参与执行分配程序和参与破产分配程序。
    四、不准许执行裁定要约束税务机关自行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如果裁定不予执行,就意味执行申请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这一裁定对处于非诉申请执行法律关系中的税务机关、税务行政相对人和人民法院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即相对人有权拒绝或抵制依税务机关的申请而由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
    五、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不停止强制执行
    从《税收征收管理法》看,并没有对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下的执行作限制性规定,因此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这并没有明确罚款已经缴纳或者被强制执行,只要先前作出了处罚决定就可以折抵相应罚金,也给以后的行政强制执行留下了空间。《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更加明确的规定,犯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也间接肯定了税务机关可以在移送司法机关后继续采取强制措施。
    六、行政复议后罚款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当事人在复议期限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看似可以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维持罚款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罚款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变更罚款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税务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实不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中的“依法”是指除依照《行政复议法》以外的其它法律,《行政复议法》本身属于程序法,它并不具有赋予行政复议机关实体执行权的功能,同时纵观《行政复议法》的所有条文,也没有任何一个条文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因此,税务复议机关不享有强制执行的权力。《行政复议法》也没有从实体上赋予作出处罚决定税务机关的执行权。《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罚款的强制执行规定仅限于该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提起了税务行政复议,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就不享有对该罚款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力。这样,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及税务复议机关均无权自行强制执行,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罚款决定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复议机关作出的变更罚款决定的,由税务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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