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款项与开具抵扣凭证单位不一致可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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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一批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未支付货款,如未发生下列规定情形的,可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将货款汇入与开具发票单位不同的个人账中,不予抵扣。建议规范操作,减少纳税风险。
付款项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单位不一致可以抵扣,但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嫌疑和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虽然没有对增值税发 票上的银行账户提出...
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原则上对应税的物流、票流、资金流应该统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 中明确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
不可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合同的购销双方是一定的,合同是受合同法保护的;发票的购销双方也是据...
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
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无正当理由导致实际收款单位和开具抵扣凭证单位不一致的,原则上不予抵扣进项税。如果是关联方,比如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确有协定,那么可以有不一致的情况。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尽可能三流一致。跟客户沟通,让客户收票方打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