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相互提供担保发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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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企业之间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发生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什么是与应纳税收入有关的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72号)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其中,”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另外,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之间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贷款担保,与企业的融资活动密切相关,因此,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担保企业)为另一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应认为与其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 文件还规定上述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可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问题】企业对外提供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签订互保合同是否属于可以扣除的范围内?【解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
【解答】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可比照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
按照税法规定,因担保而承担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详细说明:1.根据 税法的规定,企业在履行担保责任时产生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将因担保而产生的损失纳入到税前成本中,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2.要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企业需要满足以下几点:a)担保责任是合法有...
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反之,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可以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发生担保业务,在此过程中,如果被担保人出现违约,不能及时还款,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代为还款。公司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向银行借款而发生担保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中合理支出,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是,结合《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