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式里应纳税所得额要调整可抵扣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做题的时候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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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deductible temporary difference),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账面价值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有关资产、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列示的金额。计税基础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计税时应归属该资产、负债的金额,即资产与负债的实际价值。
计税基础对资产而言,是指资产将来处置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即: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如:企业取得货币资金捐赠100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即计税基础为0,因此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0万元,这个时候应该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0万元
支出明细
计税基础对负债而言,是指负债帐面价值扣除未来支付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如:某企业2006年12月因违反政策被罚款10万元,尚未支付,会计上确认为负债,账面价值为10万元,按税法规定这笔罚款不能税前扣除。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0万元-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0万元=10万元,所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账面价值10万元-计税基础10万元=0元。
另外,对于某些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专桉,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也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例如: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发生了80万元的筹建费,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不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即如果将其视为资产,其账面价值为0。而按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允许在开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后5年内分期抵扣。以开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第1年为例:当年可税前扣除16万元,未来可税前扣除64万元,计税基础为64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64万元。
暂时性差异按照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影响的不同,可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中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会增加应税所得和应交所得税,具体表现为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如:企业计提违约的预计负债50万元,税法规定将来实际发生赔偿损失时可以税前扣除,则该预计负债账面价值为50万元,计税基础50-50=0元,为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可抵扣金额,即减少应税所得和应交所得税,具体表现为: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如:2007年初企业购入某项设备原价为5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0,会计和税法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07年计提的减值准备为1万元;2007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设备可收回金额为44万元,则其帐面价值为:50-5-1=44万元,由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该设备的计税基础为:50-5=45万元,为可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万元(45-44)。
存在意义:利润是基于会计准则的计算,而应纳税所得额是基于税法的计算,当会计准则和税法存在差异时,就要纳税调整。调整所得税是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一个专有术语,它是为简化计算而设计的虚拟企业所得税额,计算的时候使用息税前利润,不需要减去利息费用。其计算公式为:调整所得税=息税前利润×适用的...
你说的那几项费用都是有一定比例的税前扣除,超出的就得做应纳税额调增;向银行借款的利息通常是有正规借款合同,最主要是银行有贷款的权限,所以,借款利息属于正常扣除范围。而向商场借款属于企业间拆借,这种行为是不被提倡的,因此发生的利息费用也不在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故要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会影响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额。
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税收金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所得额(会计利润)往往不一致。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