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分立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关于公司分立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 首先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一下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之规定,地税局要求公司就分立一事进行报告是有法律依据的,公司应及时向当地税务部门报告公司分立事项。

    这个房地产公司的情况,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产权转移书据应按规定贴花。

    如果公司分立的协议上规定各自承担的税收分额的,《税收征管法》第48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为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税收之债为法定之债,当事人不得以约定的债务承担对抗税务局,该债务承担协议对税务局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仍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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