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要求该怎样写?
-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计算和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作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会计核算往往渗透到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对经济业务事项的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核算。《会计法》所规范的会计核算,主要限于事后核算方面的内容,即对基本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作出规定,而没有过多涉及事前预测、事中控制等管理会计的内容,目的是增强法律规定的适应性。
修订后的《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失去了对象;以不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对象,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手段,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是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选择合作对象、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比较多,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作出了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三是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规范。其有二层含义:(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即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在格式、内容、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与影响(一)
一、存货的核算
(一)存货入账价值的差异。
按新存货准则的要求,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购人存货的成本,通常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新存货准则下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应当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这就造成商品流通企业的采购成本增加(销售成本增加)、期间费用减少。
(二)存货生产成本的差异。
新存货准则中明确规定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同时新会计准则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应当予以资本化。也就是说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三)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的差异。
新存货准则与旧存货准则相比,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确认方法不同。旧准则中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人账。新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若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值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存货的成本。
(四)存货期末计价的差异。
新存货准则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成本计量,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在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范围内转回。
新会计准则下,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旧准则下,存货跌价准备的对应科目是“管理费用”,其会计分录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在新会计准则下,其会计分录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相关资产的价值恢复时,应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五)存货核算有关会计科目的变化。
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的科目从“物资采购”恢复为原来的“材料采购”,与存货购迸、销售有关的“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成了“应交税费”科目,其核算范围较以前扩大了,内容也更丰富了。
二、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固定资产成本计量的核算。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应当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作为入账价值。但是新会计准则对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借款费用准则予以资本化外,应当在信用期内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显然,新会计准则在强调投资资产计量的法律形式性即合同或者协议的同时,也强调了固定资产价值的公允性。
新会计准则还规定了“未来弃置费用”也可计入到固定资产成本中去,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等于未来处置固定资产所发生费用的现值,其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计提折旧。此类费用对于核电站、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固定资产尤为重要。企业确认的弃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确认一项负债。
(二)固定资产期末计价方式改变。
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如有减值的迹象,应计算其可回收金额,如可回收金额低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当按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同时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样就避免了旧准则中使用计提减值调节利润的现象。
三、无形资产的核算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发生了变化。
新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并明确规定不包括商誉,也取消了无形资产必须是“长期资产”的限制。
(二)无形资产初始计量采用历史成本。
但是当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时,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借款费用准则予以资本化外,应当在信用期内计入当期损益。
(三)改革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依然应予以费用化,研究达到一定的阶段而进入开发程序后发生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允许资本化。
(四)增加有关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规定。
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但需进行减值测试。
(五)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避免了利用减值调节利润的情况发生。 - 呵呵,简直就是一种不平衡的心态
(一)固定资产成本计量的核算。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应当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作为入账价值。但是新会计准则对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借款费用准则予以资本化外,应当在信用期内计入当期损益。投资者投入固定资...
一是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
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除了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作出了具体规定以外,还对账户的设置、财务会计报告的项目和格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在认真执行新《会计法》有关规定的同时,还要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
新会计准则对存货核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引入了多项新的规定。其中,存货入账价值的确定,要求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而采购成本的范围被进一步明确,包括了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这使得商品流通企业的采购成本和销售成本有所增加,但期间费用有所减少。在存货生产成本的核算上,新准则要求非正常消耗的成本...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 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和账户,确 定成本计算方法等。企业可以对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