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财务会计通过什么科目?
- 属于与资产相关的利得,收到时做递延收益处理,购建资产后,按折旧额分期确认营业外收入;
根据财税[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如符合相关条件,此项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若符合特定条件,可以被认定为不征税收入。首先,企业必须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证明资金具有特定用途。其次,相关财政部门或拨款部门应有明确的资金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最后,企业需对该笔资金及其相关支出进行独立核算。这项政策自2011年起开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
在特定条件下,企业取得财政专用资金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若符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