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
  • 销售成本,销售税金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支等。
  •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哪些项目可以税前扣除?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包括现金形式和非现金形式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三项经费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保险费
    (1)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四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限额扣除。
    (3)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5)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6)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公益性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5.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不考虑收入。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并按规定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按规定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应该通过折旧、摊销或在资产转让时扣除。
    8.利息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③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准予扣除。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3)允许据实扣除的特殊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2.其他可扣除费用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3)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4)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准予扣除。
    (5)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会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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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扣 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 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 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包括以下几个: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 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②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盈利组织;
    ·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②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③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④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⑤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⑥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⑦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⑧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⑨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在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后,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⑩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3)准予扣除项目。
    ①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法律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项目:1、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支出; 国家对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新近支出准予计入据实扣除。2、企业对职工福利、工会经费、职工培训 教育 经费支出; 企业针对企业员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员工培训教育经费按照标准扣除计入税前扣除项目,超过标准费用只能按照标准扣除,而未超过...

  •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和规定的特殊扣除项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成本、费用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2)社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3)职工福利费等的税前扣除。(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借款费用,利息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款支出。但是广告费和业务费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超过部分需要结转扣除,公益性捐款支出超过年度总利润的百分之十二的部分需要在结转三年内扣除。(...

  • 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项目有:1、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支出:国家对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新近支出准予计入据实扣除;2、企业对职工福利、工会经费、职工培训教育经费支出;3、企业社会保险费:其主体主要是企业针对员工缴纳购买的五险一金;4、利息费用:主要针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按比例...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利息费用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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