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经营异地监理分公司

如何经营异地监理分公司
  • 我们在日常的企业监督管理中如何正确实施对建设企业的管理,尤其是如何加强对在所辖区域外(其外包含外省、外市、外县)登记而实际上在自己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应该如何管理;或者应该由哪一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这个问题越来越明显地在拷问着我们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人员。我们到底应该如何认识这个问题,到底是管还是不管?如何实施管理?一系列问题等着我们去回答。下面笔者就这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建设企业涵盖的范围;本文所涉及的“建设企业”应该包括以下三类企业。(一)、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院。(当然还应该包括诸如勘察、勘测公司,化验、实验、质量检测公司);(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当然还应该包括那些政府部门所设立的由各级财政拨款投资的为某一个项目而专门设立的以总发包形式存在的开发建设企业);(三)、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设施工企业包括的范围更广;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电力、管道、给排水、燃气、水工、大坝、电站、烟塔、道路、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机场、港口、矿山等施工企业;同时还应该包括那些与此相关的各类咨询、招投标、监理、代理企业以及专项施工企业)。二、建设企业公司的登记住所与经营场所普遍不一致在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则中有一个重要的适用原则,那就是“属地管理”的原则。而上述三类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这些公司都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公司的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具有当然的不一致性;公司登记住所具有唯一性而公司的经营场所则不具有唯一性(即允许公司有多个经营场所共存);根据《 人民 *** 国公司法》及其衍生的《 人民 *** 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明确了关于公司住所的规定,即公司必须有符合法规要求的住所,且只能有一个。三、详解建设企业公司的登记住所与经营场所普遍不一致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的难度(一)、上述三类企业一般均为大型企业。管理难度相对较大。这些大型企业中又往往以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形式存在。因此注册资金一般都在几千万以上、以亿元为单位的也不在少数,我们工商管理部门注重了对其注册资本金的是否如实到位进行监管布控;却往往忽略了对其主要登记事项之一的公司住所是否与登记一致一项进行更多更深入的监管。使得这类公司往往在住所以外的经营活动并未得到及时的违章提示,并未能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再有目前我们的管理体制、监管职责所限,由几个人十几个人组成的一个具体监管部门(科、所)却实际上负责监管着成百上千户企业。辖区内的经营活动尚且有空白点,更何况这类大公司在自己辖区以外开展的尚未登记的经营活动呢,即使在登记范畴内的经营活动由于企业本身所经营的战线过长,企业本身的管理都有一定的难度,更何况我们人力极其不足的行政管理部门了。比如在笔者所在的辽宁,铁路系统有很多公司,仍然沿用路局的管理范围来进行经营。公司注册的住所和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很难取得一致。这倒还好办些,不一致终归还是登记注册了,还有更多的分公司明明在公司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却不办理分公司登记;更有甚者连公司也不以自己登记的住所为主要的办事经营地点。个别的是由于相关的资质证书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的特殊要求的关系,而无法实现一证一照。就这样作为一个问题一直悬而未决。由于住所在我们辖区内,登记当然由辖区内工商机关办理。按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当然由负责登记的机关管理。那么不要说日常监督检查,就是一年度的年度检验时,只上级要求的实地年检一项我们就应接不暇了。去一趟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就得需要两天的时间。这还不包括去其若干个实际经营地点(或称为场所)走马观花地走一趟的时间。那时间就没法在这里说了。当然我这里说的是一个特例。但普遍都存在这类公司在公司住所以外经营而未办理分公司登记的问题。(二)、我们自身的认识上的误区也使管理难度相对加大本文侧重谈的是“异地经营行为”。那么什么是异地经营行为呢?因为公司登记的住所应该有、必需有、且只能有唯一的一个(依据公司法)。实际上任何一个公司都不完全可能只在登记注册的那一个作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的住所范围内经营。除非像以零售为主的企业比如“百货公司”一类企业,它们可以做到在成百上千甚至于几万十几万几十万平方米的同一个住所注册和经营。但我们所讨论的“建设企业”在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仅在登记注册的公司的住所范围内经营。在公司的住所以外经营就构成了“异地经营”?也不尽然。只有当住所与实际经营地点跨两个登记管辖的辖区时才构成“异地经营”。 “人家办照了你又能管人家什么?况且它们又没有办照!”有的同志往往这样讲。不对了,我们登记管理机关恰恰正管这个“无照经营”。公司跨辖区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是典型的“无照经营”行为。这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的大忌,我们不是正在寻找这样的案源吗?这不就正好仍我们逮个正着吗!自从去年九月一日以来,停止了管理费的收取。这不正好让我们从繁杂的管理收费罚款的怪圈中解脱出来,一心一意地全面地走到更加规范化的行政管理的路子上来。要管的东西实在是太多了。取消管理费的收取与不再下达罚款指标 使我们走向了更加超脱的管理中来。除了登记事项的监管外,我们在市场、商标、广告、合同、流通领域的打击假冒伪劣、食品卫生的安全监管、危化行业的安全监管、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打击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取缔“五小企业”等等许多工作都是我们应该监管的领域。应该做的和能够做的工作实在是太多了。把所有这些都做好,那是需要我们付出十倍的热情和努力的。我们必须尽快从国务院实施大部制管理和机关“三定”后认为工商部门“无所作为”、“权力削弱”、“无事可做”这个认识误区的被动局面中走出来。(三)、“属地管理”与“谁登记谁管理”之间的真空点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常常会遇到查处“无照经营”时的管辖权交叉的情况。“谁登记谁管理”是一个总的原则。那么“无照经营”者本来就没有登记,因此它也就没有当然的登记管理机关;此时辖区内的登记机关只是这类无照经营者的“准登记机关”。因此造成了一个相对的真空地段;即谁都可以管,又谁都可以不管。比如我们是一个设区的地级市。登记工作由市、县、区三级共同负责。另外还有专业直属分局也负责一部分登记工作;还有一些直属分局只负责监督管理而不负责登记工作。这就使“无照经营”者有机可乘。而我们的监管到位就愈加困难。“属地管理”与“谁登记谁管理”这两条规定,无疑在我们这种管理现状下给了“无照经营”者一个真空点。四、解决以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一)、尽快落实建设企业中的分公司的登记问题(当然也应该包括其他大企业)凡是符合《公司法》所列的分公司登记条件的立即下达违章提示,我们登记机关在这一问题上执行《公司法》对其不再是“坐在机关等他来登记”那些“可以办、应该办的分公司”的登记,由我们督促其尽快办理;愈期不办理按《公司法》规定予以处罚。(二)、资质审批的问题的协调处理这一类公司都有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资质证书》的办理问题。更具《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多年来有关颁发资质证书的管理部门不给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此类证书。而无证书登记机关又无法登记。这就造成了公司自己想设立分公司,登记机关也应该给予登记,但却不能登记。笔者认为既然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它所开展的经营活动都是应该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所以完全可以以公司的资质来替代。分公司要求登记时,我们只要要求它能够提供公司的有效地资质就可以给予办理。因为大的原则是“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证书是针对经营范围而言的,公司已经具备了资质,分公司当然也就具备了。因为换句话说如果公司不办理分公司的话实际的经营活动也是由未经登记的分公司来完成的。因为实际上分公司就是公司的一个直接的下属单位。比如说建筑安装公司的分公司实际上就是一个较大的“项目经理部”。而目前建筑业的主管部门还没有对“项目经理部”颁发过什么资质。在这篇文章写作的过程中,笔者曾向上级相关处室的领导请教过有关问题,从中得知了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开口要求本文所说的相关企业办理分公司的登记了。这无疑是给我们在这一问题的管理上,加了一剂助推剂,我们期待他们帮我们把好这一资质关!(三)、加强对这类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如上所述,在对公司制的企业监管中有那么繁重的任务等着我们,我们真的不能等闲视之。我们可以通过合同、广告等诸多媒体深入地对建设企业进行监管。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收益;打击那些假冒伪劣的害人的建设产品。这些年来在建设领域垮桥倒楼的事件发生得还少吗?打击建设领域中的“异地经营”企业中出现的非法转包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虚假宣传广告。真正地履行我们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的工商行政管理的神圣职责。
  • 如果分公司想要新增经营项目,必须首先由总公司进行经营范围的增项,随后分公司才能申请相应的增项。特别地,如果新增项目属于许可经营性质,那么还需同步申请相应的许可证。如果分公司的经营项目超出了总公司的经营范围,这将构成违法行为。在税务处理上,分公司有两种核算方式:单独核算和统一核算。如果采取单...

  • 在申请环节,应向工商行政机关递交申请书,附上相关表格并提供以上资料。工商局会对所呈交的信息进行审阅,若无误,将颁发相应的分公司营业执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分公司并未获得独立的法人地位,它的所有民事责任都由总公司具备。同时,分公司的运营权限也不可超越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 首先,满足法定注册条件,包括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等申请资料。其次,分公司的命名须遵守相关规定,并注明“分公司”字样。在资质方面,分公司通常无法直接继承总公司的监理资质,可能需依据当地法规进行备案或办理其他手续。在财务层面,分公司无独立法人...

  • 首先,分公司名称需反映所属总公司,同时标注“分公司”字样;二来,须具备固定营业地点以及相关业务设备;第三,分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应在总公司许可范围内;此外,还需具备一定运营资金以支持初期运营;在人员配备上,需有符合资质的负责人及必要从业人员;最后,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

  • 建立监理分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获得母公司的正式授权;母公司务必具备相应的资质与许可证。其次,分公司需要拥有稳定经营地点,且需符合本地商业用途规定。在员工配置上,需配备符合母公司标准及地区规定的专业技术人才。另外,还需具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设施,确保日常运营。分公司命名需遵循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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