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征收的土地滞纳金可否税前扣除

国土局征收的土地滞纳金可否税前扣除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如果罚款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违约金性质,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属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罚款,不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违约金不属于按税法规定正常开支的成本费用,因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正常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扣除。
  • 可以扣除。因只有税收滞纳金不能扣除

  • 国土局收取的地价款滞纳金能否在税前扣除,应该视该项滞纳金的性质而定,如果属于行政性处罚导致的滞纳金,税前自然不允许扣除,反之,如果属于合同违约缴纳的滞纳金,则可以税前扣除。

  • 如果罚款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违约金性质,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属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罚款,不可以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违约金不属于按税法规定正常开支的成本费用,因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正常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扣除。

  • 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滞纳金,属于违约性质,不属于罚金性质,结合企业所得税文件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作为房地产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房地产企业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其中违约责任的条款中,约定受让人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

  • 1、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是国土资源局收取的,根据行政复议原则,应当由国土资源局上报,由上级国土资源局或者本级政府来决定减免。2、土地出让滞纳金的缴纳标准是写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通常的标准是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出让人支付,即向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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