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什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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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财税2016第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7]58号对此做出了修改,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是适用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建筑企业预收备料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并未发生,但需要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下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发文日期:2019-01-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增值税发生纳税义务时间,可分为3种具体如下:1、生产销售生产工期未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3、对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来说,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
法律分析: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法律客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
对于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通常在货物交付时发生。也就是说,当货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时,纳税义务即产生。对于提供应税劳务,纳税义务通常在服务完成时发生。也就是说,一旦提供的劳务结束并且满足了合同条款,纳税义务便产生。2.特殊交易情况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预收货款的情况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1、生产销售生产工期未超过12个月的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3、对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来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