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个体征管操作业务规程,明确税务机关各部门个体征管职责,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人民共和国征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局个体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各部门办理个体涉税事宜时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及应遵守的工作程序。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三条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地证明以及一寸法人照片一张,到绥芬河分局综合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 对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但已经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采取“简易 程序”。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租赁合同及照片办理税务登记,绥芬河分局综合窗口受理后,须在税务登记右上角加盖“临时”字样戳记。
第五条 受理税务登记工作人员对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后,向办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办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填写后,由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人员按字迹清楚、项目完整、填写准确、印章齐全的要求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打印。
第六条 持有下岗再就业优惠证明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免征办理税务登记工本费。
第六条 税务登记办理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对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以税管户”的征管办法,由稽查局按月征收临时经营期税款,但临时经营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税务登记正、副本、相关纳税资料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资料到绥芬河分局综合窗口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征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持上述征件办理登记变更。
第九条 受理人员审查变更资料后,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给申请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办理程序相同于税务登记。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因解散、破产、撤消等原因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凭证、发票购买簿及剩余发票到地税办税大厅综合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 申请人首先在绥芬河分局综合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然后到稽查局综合股接受检查,结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经稽查局长签字、分局加盖印章完成稽查环节。
(二) 申报人携带检查表、完税证明到绥芬河分局综合窗口进行审核,检查无误由经办人、分局长分别《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签字,分局加盖印章。
(三) 绥芬河分局负责将个体工商户注销信息在下一个征期前传递市局信息站,由信息站统一处理注销。
第三章 停(歇)复业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的停(歇)复业由绥芬河分局负责受理。自管户纳税检查及发票使用情况检查由稽查局负责。
第十一条 个体自管户应于征期前每月25-30日到绥芬河分局综合窗口办理停(歇)业。并携带税务登记副本、纳税定额卡、发票购买本、剩余发票等资料,领取《停(歇)业登记表》一式两份。由稽查局对纳税情况、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结清欠缴税款及罚款。出具纳税检查表、发票使用情况检查表,经办人、稽查局长分别签署意见。绥芬河分局根据稽查局意见办理,由经办人、分局长分别签署意见。并收回发票购买本、剩余发票、税务登记证副本。将《停(歇)业登记表》一份交纳税人保存,一份本分局留存。
第十二条 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上缴发票同时应报送一份“欠帐明细”,注明未收回餐费单位及具体金额,停业期间如有欠款回收按明细到绥芬河分局领取相应金额发票。
第十三条 个体共管户办理停(歇)业应携带税务登记副本、定期定额纳税卡等相关纳税资料,在绥芬河分局接受纳税检查。经经办人审核无误填写《停(歇)业登记表》一式两份,分局长签署意见。纳税人领取一份,本分局留存一份。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需要复业时,凭《停(歇)业登记表》到绥芬河分局办理复业手续。受理人向其发放《复业登记表》一式两份,由经办人签署意见,分局长审批。文书交纳税人一份,本分局留存一份。
第十四条 停(歇)业业务信息由绥芬河分局在信息站向中行第一次传盘前录入税收征管操作系统;复业业务信息应在该项业务发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录入。
第四章 纳税申报
(按《个体借记卡缴税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十五条 绥芬河分局负责发票领取销售工作。自市局领取发票后,负责 售窗口人员应将领取发票按种类、流水号、字轨等情况录入征管操作系统软件发票模块,所有 售通过省局征管操作系统软件进行管理。同时建立手工帐簿,记载发票领取与销售情况。
第十六条 销售环节
(一) 饮食业发票受理:对第一次购票的纳税人,应审核纳税核定表后发放购票审批表,由纳税人逐项填写并加盖专用章;销售人员对纳税人填好的购票审批表进行审核,审核后按申请的种类数量打印《饮食业购票应纳税清单》,完税后 。
(二) 旅店业、服务业、建安业发票的受理:对新开户首次购票的,应填写《使用发票申请表》,加盖公章后经审批当日出售;建安业实行“以票管税”的管理方法,纳税人经审批领取发票稽查局代管 。
(三) 交通运输业个体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由业务科负责。纳税人应携带车主身份证件、车辆行驶证件、车辆营运证件、一寸照片等资料,经业务科审核认定,在办税大厅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科在 软件系统中录入综合税率,纳税人在稽查局完税开具发票。
(四) 饮食业发票由经办人填写综合税率及受理意见,经分局长审批即可销售,市局对其纳入考核范围;其它发票的销售必须经业务科审核、市局主管理局长签字。
第十七条 发票查验 个体工商户发票查验工作由稽查局负责。纳税人旧票换新票时,必须由稽查局对其使用过的发票进行检查。实行“以票管税”的,计算应补税款并对其征收;交通运输业个体 票纳税人,实行“当月抵扣”,即购票应纳税款抵扣其在运管站缴纳的定额税,抵完为止。有违章行为的要按规定对其处罚。查验过的发票要加盖“查验”印章,由绥芬河分局负责销售新发票。
第十八条 发票兑奖 有奖项发票的兑奖在绥芬河分局办理兑奖手续。有代付手续费的纳税人首次兑奖须携带税务登记、发票购买簿、完税证明等手有关资料,在办税大厅个体窗口填写《兑奖申请表》一式两份,受理人将有奖发票信息录入发票兑奖系统软件审查,违章发票按程序传递业务科,转交稽查局进行处理;无问题的由业务科签署意见,在计会科领取奖金及手续费。此项工作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定成。中得100元以上奖项的中奖者兑奖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以便受理人核查、登记,其办理程序与以上相同。此项工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白条子换发票 个体工商户生白条子换发票业务时,应携带介绍信、或证明等资料,在绥芬河分局综合窗口按规定的征收率缴纳应征税款,以完税证明为凭据到稽查局开取发票。此项工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章 定期定额管理
(按《绥芬河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个体稽查
第二十条 日常检查
(一) 逾期户检查 每月征期过后,个体稽查对本辖区内的逾期户进行检查。对逾期户以文书形式进行催缴。补缴税款及处罚工作应由稽查局执行环节负责。逾期户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稽查人员当场收缴。
(二) 个体稽查应每个月内对本辖区的新开户、变更户、停歇业户检查一次。对于新开户、变更户要以文书形式通过知当事人进行税务登记办理、变更。并按新开户、变更户经营规模、效益情况提出定额建议,每月25日前报送市局业务科。根据《停(歇)、废业清单》检查本辖区的停歇、废业情况。
有假报停的按规定处罚。
(三) 个体稽查组要根据每月的检查情况制作检查记录表,将相关资料按月装订成卷保存,以供查询。
第二十一条 专项检查 稽查局应在每年针对个体漏征、漏管户、个体房屋租赁行业或其它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总结报送业务科。稽查局必须及时完成上级局布置的各种专项检查任务,并按规定的期限完成总结、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强制执行的个体业户,必须手续完备,文书齐全。当日上报审批的,审批后两个工作日内执行,应解除强制执行的,在一个工作日完成。
第二十三条 失踪户管理 对于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由管片稽查检查后填制《失踪纳税人通知书》,经分局长认定签字报送市局业务科。有三个月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但不能确定该户不存在的,可以将其按非正常户管理,填制《非正常管户清单》,其报批程序与失踪户相同。
第二十四条 举报案件 有涉税举报案件发生的,统一由市局业务科填制《税务案件转办单》,经市局主管局长签字后连带举报材料移交稽查局处理。稽查局要在转办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个案的稽查并书面形式报送业务科,同时报送个案相关的各种文书资料。
第八章 征管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分局、机关科室应加强基础征管资料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文书用量分上、下半年报送计划, 由业务科负责征管文书的印制与发放。制作自制文书须经市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各种征管文书使用参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分局、机关科室要按规定对征管文书进行保存。基础资料的装订、保存应以“及时、完整”为原则;除税务登记表、企业申报表可以按年装订外,其余资料应按月装订,按月装订份数较少的,可以按季装订。年末统一归档。
第九章 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个体享受税收政策优惠的管理程序为:
(一)、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凡持有下岗再就业证明的纳税人,携带工商营业执照、下岗再就业证、法人身份证等资料,由稽查局审核和实地调查,稽查局出具调查情况,签属意见后上报市局业务科。
(二)、随军家属从事生产经营的减免税程序。凡符合财税(2000)84号税文件规定的纳税人,携带军官证件、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表明身份的证明、申请书、身身份证件、家属身份证明等规定的资料,由稽查局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反馈市局综合业务科,办理定额减免税手续。
(三)特困户、政府“1+1”50户帮扶工程户不在享受全额减免税收优惠,只适当减征。
第十章 其它业务
第二十九条 各分局要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市局布置的报表、总结、及临时交办等工作。
第三十条 每年车船使用税(个体)征收工作由稽查局负责。纳税人购买税讫时一并提供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等证件。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因税务局、中行原因当期多扣税款的,可以由信息站负责在下个征期抵补税款。并在征期过后将抵补税款信息传递给稽查局。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有多缴税款的,应持税务登记、纳税凭证、印章及相关资料到稽查局接受检查。检查无误制作纳税情况检查表,并填写《退税申请调查处理书》及《申请退税审批》,由稽查局、业务科、计财科负责人分别审批, 市局主管局长签字后在计财科退取多缴税款。
第十一章 处罚标准(法律责任)
(按《绥芬河市地税局对纳税人违章处罚标准》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绥芬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 如果A、B两地属于同一个工商所管辖,那你只需要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程序很简单,到工商所填变更表,需提供身份证明,新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如租赁协议或房产证明等;如果A、B两地不属于同一个工商所管辖,你可以先到A地工商所办理注销,再到B地工商所新版营业执照;
你这种以前的营业执照不能在继续使用,工商人员在下通知后如果你没有及时去办理,将会收到处罚,处罚的依据主要为《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是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行为的重要法规,对于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商部门的要求,准备齐全登记所需的各项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范围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工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第三章 登记申请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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