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增值税统一问题

总公司与分公司增值税统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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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如果分公司有增值税业务,可以向税务局领购 。总公司可以向分公司开具 。 不过注意一点:对企业附设的不在同一县(市、区)国税局管辖范围内不单独核算收入的工厂、车间、仓库等分支机构,相互移送货物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2,公司本级(或分公司)当月应缴增值税=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 额×[公司本级(或分公司)当月应税销售收入÷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应税销售收入总额] 。
      3,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 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 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公司要向总公司开能抵扣的 ,要满足以下条件:独立核算,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4,总公司可以向分公司平销商品,只要两者内部协商好即可,税法上并无相关的硬性规定。
  • 根据本人(税务人员)实践工作经验及相关规定:
    首先,区分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经营地点问题,因为增值税条例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二条),很明显,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增值税是不能由总公司缴纳的;特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2号文件)。
    其次,关于分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分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 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1、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上述“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是指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地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二) 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
    (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标准。
    符合以上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存在辅导期。
    第三,按照文件规定,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经主管国税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
  •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精神,现将总公司与分公司增值税做出以下统一决定:
    一、增值税:为平衡各地的财政收入,公司总部、分公司应纳增值税采取按应税销售收入分摊并分别就地申报缴纳的办法。按照每年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平均实现数的比重乘以总公司当其申报纳税数,计算出总公司和各分公司的应缴数后,由总公司统一向xx国税局申报,总公司和各分公司按照分配数分别缴纳。具体比例为:总公司X%,一公司X%,二公司X%,三公司X%......
    二、随增值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由总公司统一向xx地税局申报,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分别随增值税纳税。
    其他的项目可以以 悬而未决河 所说具体项目充实内容,不重复。
    这是我们公司内部的通知文件,绝对可行!
  •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精神
    一、税务登记
    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
    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公司为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税务
    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分公司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统一由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
    额一律在公司集中申报抵扣(含分公司直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扣税
    凭证;分公司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需经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后,分公
    司方可申报抵扣)。
    (二)为平衡各地的财政收入,公司本级、分公司应纳增值税采取按应税销售
    收入分摊并分别就地申报缴纳的办法。
    1.公司、分公司应纳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公司本级(或分公司)当月应缴增值税=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
    额×[公司本级(或分公司)当月应税销售收入÷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应税销售收
    入总额]
    2.纳税申报
    (1)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编制《XX公司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应交
    增值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
    (2)分公司应按《分配表》填报各自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每月10日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报送《分配表》及《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3)公司应按当月汇总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编制《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将分配给分公司缴纳的税额,作为本期已缴税额填列,差额作为公司本
    级本期应缴税额。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分配表》、
    《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和附表3。
    (4)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
    配,留待下期抵扣。分公司需办理零申报手续。
    三、所得税申报、缴纳
    各公司为独立核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公
    司为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其企业所
    得税由公司统一向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公司和分公司应接受所
    在地国税机关的监管。如公司各所属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
    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
    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当地国税机关
    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各公司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
    监管职责。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各分公司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用手续,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仍延用分公司的名称。同时,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已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以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均在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加油站调运成品油仅作为移库处理,不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
    五、各分公司每年末的留抵税额应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汇总到公司
    统一抵扣。
    六、各公司应将所属分公司名单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 有关这方面问题,可以到我的博客里看。
  • 1、分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就可以与总公司互相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2、如果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而且总公司不能抵扣应缴税款;总公司也只能给分公司开具普通发票,分公司不存在着抵扣问题。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委托 增值税税率为3%(自09年起不再区分工、商...

  • 法律主观:集团 分公司 可以汇总交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 增值税 纳税人,也可以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

  • 其一,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二,分公司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法律依据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公司开了一家分公司,如果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同一县(市),可以由总公司统一申报;如果分公司和总公司在不同县(市),分公司的增值税由分公司就地申报,所得税由总公司分配、由分公司在分公司所在地申报。

  • 总公司需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确保分公司在各业务区域的增值税缴纳符合当地法规。最后,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增值税缴纳上,需紧密合作与沟通。通过共享财务信息、优化税务筹划、定期进行税务培训等方式,提升双方的税务管理水平,确保增值税缴纳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从而实现税负的有效管理与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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