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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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第二十九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予以回避。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一)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处理及检查、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二)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在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第五章,权利保护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第二十八条强调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需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保障检举人和被检举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和透明。第二十九条针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规定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如果与检举事项或相关人员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必须回避以避免偏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税收违法行为,包括涉嫌偷税(逃避纳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伪造或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纳税相关的行为。第四条 举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分级分类、属地管理和严格保密的原则。第五条 地市级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应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
法律分析: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事实和证据;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依法追究其责任。法律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督促、指导、协调处理...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第四条 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第五条 市(地、州、盟)以上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