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即使企业当年度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如果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另外,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一般为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当年计算扣除。
- 企业当年度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如果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另外,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
- 汇算时5月前何月汇算按2010年度11月份终“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结存额*25%税率汇算所得税增减依据。
2011年1月份还要分录按2010年度12月份终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结存额*25%税率分录所得税增减依据。
比如:2010年度12月份终“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结存贷方额5000元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2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50
“贷”应交税费-
企业所得税
1250
如果是借方结存余额相反分录
不然2010年12月结存额增减所得税1250等于企业挪用或税务挪用一年。
因为不管工资是否当月发放工资都要通过应付工资。
“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上年度计提,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支付的;二是上年度计提,在次年5月31日后实际支付的。两种情况的税前扣除要求有所不同。1、上年度计提,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支付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关于跨年度发放工资的税务处理,分为两个情况。首先,如果上年度的工资已经在次年5月31日之前实际支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支付的预提工资,是可以计入汇缴年度的税前扣除范围的。然而,对于次年5月31日之后才实际支付的上年度工资,其...
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跨年度补计提并发放的差额奖金可以在以前年度税前扣除,但是去年年终奖要并入本次补计提年终奖计算个税-前次计算个税=本次补交上年年终奖个税。如果补交个税不在1月完税入库规定范围内,超出时间按日计算滞纳金。以上业务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建议对老总商量,跨年度补计提年终奖业务太麻烦,还是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即使企业当年度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如果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另外,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一般为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