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违约金,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

收到的违约金,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
  • 将违约金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收取的违约金一般视为含税收入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在经济活动中,违约金的收付,对当事人来说是双向的,此收彼付或彼收此付,在财务和税收上处理不一。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将违约金作为一种价外收费,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收取的违约金一般视为含税收入,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当然,并非所有的违约金都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违约方没能按期付货,对乙方来说从甲方取得违约金收入,但不符合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的条件,不作为价外收费征收增值税;同样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对上述业务,甲方可以将违约金和货款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乙方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对因甲方违约、乙方收取的违约金,乙方不能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同样因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也不得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税法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支付违约金一方来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得扣除范围的内容,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收取违约金一方来说,属于税法所称其他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 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收取的违约金,应当作为价外收费,一并计入应税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交纳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营业税。收到的违约金,应当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实务上,可以考虑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不会漏缴。
  • 因为对方涉及违约事项,我公司按合同约定收取了违约金,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
  •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其他业务收入
  • 写:贷:其它应该收款-----XXX违约金 借:现金
  • 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违约金
  • 作为价外费用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根据《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258号)第二条规定:“根据《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可与货物的销售额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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