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会计制度下的企业如何选择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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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取消了现行准则中所允许的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的规定,主要原因是实物流和资金流的不同。这对于那些生产周期较长、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上市公司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公司,在显像管价格下跌过程中,如果改为“先进先出法”,将会导致成本大幅上升,毛利率快速下滑。
采用先进先出法。期末存货余额按最后的进价计算,使期末存货的价格接近于当时的价格,真实的反映了企业期末资产状况;期末存货的账面价格反映的是最后购进的较低的价格,对于市场价格处于下降趋势的产品,符合谨慎原则的要求,能抵御物价下降的影响,减少企业经营的风险,消除了可能亏损的隐患,从而避免了由于存货资金不实而虚增企业账面资产。这时如果采用后进先出法,在库存物资保持一定余额的条件下,账面的存货计价永远是最初购进的高价,这就造成了存货成本的流转与实物流转的不一致。
从理论上讲,企业从后进先出法转向其他方法,如先进先出法时,会造成企业毛利的波动。并且,如果是在一个通货膨胀的市场环境下,使用后进先出法还可以降低税收,因此,转向先进先出法会对企业不利。但由于通货膨胀的因素在当前的 经济环境中无需考虑,因此,后进先出法的取消,对原采用的企业影响不会很大。对于原先采用后进先出。存货较大,周转率较低的公司,会造成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先进先出法虽然能够较好地符合存货管理、存货估价及业绩评价的要求,但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会导致较高的所得税支出。后进先出法虽然能够减少所得税税负,但同时会导致较低的净利润,影响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影响以净利润为基础的各种奖励和报酬。因此。从内部管理及业绩评价的角度出发,采用先进先出法比采用后进先出法更为合理。
由此可以看出,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产生不同的利润和期末存货估价,并对企业的税收负担、现金流量产生影响。存货核算办法的变更,对于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大、周转率较低的制造企业而言,会引起利润的不正常波动。另外,核算方法的变动,使企业利用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来调节当期利润的手段无法奏效,因此,所有企业的当期存货耗费将全部反映历史成本,剔除了人为调节因素,从而增强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使用价值。新颁布的会计准则较之原准则有了较明显的变化,这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融入全球经济将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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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企业确认收入与费用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认收入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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