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摊销 新税法规定

开办费摊销 新税法规定
  • 开费税务上规定是分5年摊销,会计上是开始经营当月转入管理费用。因此在以后的五年中都需要作纳税调整(第一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四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办费在计算所得税时,从发生月份的次月开始摊销。按照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对于开办费,尽管没有具体规定,由于其属于长期待摊性质,因此按照3年或更长年限摊销是合法的。

  • 企业在新税法下处理开办费时,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或者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分期摊销,但一经选定,不得更改。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依据上述规定处理。两种处理方法...

  • 开办费摊销年限规定如下: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虚型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3、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

  •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五年以上的摊销期是为了确保企业在初期投入的合理性和透明度,避免企业在短期内通过一次性摊销来减少税负。因此,即便会计制度允许一次性摊销,企业也需要在税务申报中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处理。总体而言,企业在处理开办费的摊销时,需要兼顾会计和税务的规定,确保合规性。尽管一次性摊销在...

  • 提升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综上所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开办费的处理存在差异。税法关注成本的合理分配和长期摊销,以保持财务报表的稳健性;而新会计准则则强调成本的即时确认,以便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当前财务状况。这些变动反映了会计与税法在处理企业成本和费用时的不同侧重点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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