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议费和差旅费税前扣除的问题

关于会议费和差旅费税前扣除的问题
  • 不考虑什么原因不能得到发票的问题,按正常财务账务处理,不能扣除部分只有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在所得税申报表3纳税调整项目,调增就可以了。
  • 可以入“管理费用”,这部分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调增的,会计报表在申报年报时再更正相关报表。但是计入“管理费用”可能不便于查找和记忆,除非有单独记录。
    也可入“营业外支出”或者在“待摊费用”中暂时挂账处理,这两个账户性质比较特殊,出具鉴证报告的事务所查账会着重注意,调整也比较方便些。
    至于科目明细差旅费归差旅费,会议费归会议费,没有什么特别要求,但是不要入业务招待费。
  • 税法对会议费的税前扣除作出了相应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

  • 总的来说,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政策要求,合理安排研发活动,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促进自身的发展。

  • 所以差旅费、会议费的税前扣除不用报税务机关审批,但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而纳税人无法提供的,将不得在税前扣除。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3〕18号)规定,问:企业未将会议费、差旅费等与业务招待费严格区分,取得发票上笼统开具会务费或会议费,因涉及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问题,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掌握?答:业务招待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必要...

  • 可以,但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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