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缴消费税的区别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缴消费税的区别
  • 你说错了吧,自产的如果是应税消费品是(免税品除外)要交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收回再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根据生产领用委托加工物资的量抵扣产品的消费税
  •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为销售环节、移送适用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
    因此,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的,不属于销售环节等,不征消费税,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在移送环节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在委托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直接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用于连续生产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方准予抵扣。

    扩展资料:
    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汽车、摩托车(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成品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已于2014年12月1日停止征收)。
  •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为销售环节、移送适用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
    因此,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的,不属于销售环节等,不征消费税,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在移送环节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在委托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直接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用于连续生产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方准予抵扣。

    扩展资料:
    消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除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为销售环节、移送适用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
    因此,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的,不属于销售环节等,不征消费税,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在移送环节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在委托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直接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用于连续生产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方准予抵扣。
  •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为销售环节、移送适用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
    因此,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的,不属于销售环节等,不征消费税,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在移送环节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在委托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直接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用于连续生产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方准予抵扣。
  •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

  •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后再连续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处理消费税时的方式不同,主要是因为它们的生产流程和税收政策不同。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生产企业自己生产并用于自己内部使用的应税消费品。在这种情况下,消费税计入到成本中,是因为这些消费品并没有进入市场流通环节,而是在企业内部...

  • 消费税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三个环节纳税,理解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助于理解消费税可能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税法规定,消费品在自产自用环节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无需再次纳税。例如卷烟厂自产烟丝用于加工卷烟,不需再缴消费税。若烟丝是外购,外购环节缴的消费税可在后续加工环节扣除。值得注意的...

  • 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再征收消费税。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后用于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时,不再缴纳消费税。销售额计算应交消费税时,可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额。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时,不征收消费税,最终产品销售时缴纳增值税。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

  • 1、若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但若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如馈赠、职工福利、奖励等,应视同对外销售,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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