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哪些货物适用11的税率?

销售哪些货物适用11的税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扩展资料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1)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农产品(含粮食);
    2、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农机、农药、农膜、图书、报纸、杂志、化肥、沼气;
    3、饲料;
    4、音像制品;
    5、电子出版物;
    6、二甲醚;
    7、食用盐。
    关于上述7项的范围指向,国税总局专门出了附件,引用如下。
    附件: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2)
    引用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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