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增值税怎样申报

分包工程增值税怎样申报
  •   营改增后,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如何计税,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建筑工程分包业务以余额为销售额,现结合具体案例作如下分析,供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 ——同一县(市、区) ”

      《通知》附件2第一—(三)—9条:“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那么,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
    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例如,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1日承接M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3月15日),并将M工程
    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1日发包方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00万元,价外费用10万元。5月底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
    元。对M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5月份应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该项工程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公司5月份应纳增值税=(210-50)/(1+3%)×3%=4.66万元。

      “ ——跨县(市、区) ”

      《通知》附件2第一—(七)—4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
    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
    报。”

      《通知》附件2第一—(七)—5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
    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通知》附件2第一—(七)—6条:“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
    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
    税申报。”

      仍以上例为例。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在邻县承接M工程项目,并将其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1日发包方
    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00万元,价外费用10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10万元;5月底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
    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给甲公司开县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95万元。对M工程项目上述甲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5月份应缴纳增值
    税计算如下:

      当期销项税额=210/(1+11%)×11%=20.81(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10+4.95=14.95(万元)

      应纳税额=20.81-14.95=5.86(万元)

      在邻县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210-50)/(1+11%)×2%=2.88(万元)

      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5.86-2.88=2.98(万元)
  • 分包工程增值税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进行申报。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备案须提供的材料:
    企业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书面(打印)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生产产品的资质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备案表》一式二份。
  • 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
    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 纳税人有分包工程增值税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进行申报。涉及异地预缴增值税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并向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纳税申报,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 针对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具体而言,这种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仅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这一选择提供了灵活的税收处理方式,帮助减轻了纳税负担。对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同样可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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