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考虑国外,a把东西卖给b,这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是谁?

不考虑国外,a把东西卖给b,这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是谁?
  •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主要有两类:(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2)为纳税人办理汇款的单位。

    a把东西卖给b,a为纳税人,b为负税人,这里不涉及扣缴义务人的概念。
  • 一 、a把东西卖给b,那么A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B则是增值税承担人。按现行的税法规定,在境内增值税没有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 税法中涉及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主要有:
    1.个人所得税中,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外国企业在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 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10%的所得税。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对外国企业在 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等劳务活动的所得,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3.增值税中,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营业税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⑥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⑦个人转让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⑧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征收营业税。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 如果A的东西是赠给B的,那么A无权要回。因为他已经处分了自己的东西的所有权,B再进行处分是合法的。这时候A强行拿回是没有依据的。如果A是把东西暂时交给B保管,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 《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罪并不要求被告人确切知道涉案物品是赃物,而是根据其是否明知收购价格明显超低,以及交易时间、地点等综合因素来判断。注:原称...

  • 模型里只有AB两国,那当然B国只有死路一条,因为如果只有两国国家,那么规则是可有可无的。因为从博弈的角度讲,规则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博弈双方都怕如果自己首先破坏了规则那么对方或者第三方将不再与自己进行规则内的交易——本利中没有第三方,而A把B灭了世界上只剩下A自己自然也就不必顾虑什么规则。

  • 1、a占有b的东西如果是基于b的意思,而c不知道是b的东西情况下,已经卖了(要求把东西给了c),这个时候c基于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a对b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没有转移所有权或者仅仅许诺卖,则b可以拿回自己的东西,由a向c承担违约责任。2、a占有b的东西如果不是基于b的意思,a与c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

  • 不是,卖方不是指第三方,在买卖之中有买方和卖方,卖方属于双方之中。第三方怎么说呢?我来举个例子,现有买方a 卖方b和第三方c。买方a和卖方b交易一种东西,但是第三方c要来插手他们的交易,第三方c说.卖方b,你不要把东西卖给买方a,把东西卖给我,和我交易。这就是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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