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定金是否视同销售收入作为坛值税计税依据?
- 订金、诚意金、意向金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是购销双方的一种购销意向行为,“定金”虽然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但同样也只是购销双方的一种购销意向行为,是对购销意向的担保。都没有发生销售行为,因此不属于销售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此款明确规定,预收款是指“销售”时发生的预收款,因此,也不属于预收款。
相关部门对房地产销售或预售,是规定要有销售许可证或预售许可证才可销售的。
综合以上考虑,房地产企业所收取的订金、诚意金、意向金,以及在没有销售时所收定金,不宜按预收款征税,因为实际销售或预售都还没有发生,只是根据《担保法》,交了定金后,销售方必须要销售或预售,购买方必须要购买,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所收定金也应是在取得销售许可证或预售许可证时,才转为预收款征税。
预收款的时间确定也应是在取得销售许可证或预售许可证后收取的。其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晚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 订金、诚意金、意向金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是购销双方的一种购销意向行为,“定金”虽然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但同样也只是购销双方的一种购销意向行为,是对购销意向的担保。都没有发生销售行为,因此不属于销售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此款明确规定,预收款是指“销售”时发生的预收款,因此,也不属于预收款。
相关部门对房地产销售或预售,是规定要有销售许可证或预售许可证才可销售的。
综合以上考虑,房地产企业所收取的订金、诚意金、意向金,以及在没有销售时所收定金,不宜按预收款征税,因为实际销售或预售都还没有发生,只是根据《担保法》,交了定金后,销售方必须要销售或预售,购买方必须要购买,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所收定金也应是在取得销售许可证或预售许可证时,才转为预收款征税。
预收款的时间确定也应是在取得销售许可证或预售许可证后收取的。其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晚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详细解释如下: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时,收到的定金是客户对于未来购买房产的预先支付。这笔款项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应被视为企业的预收账款。预收账款是指企业预先收取客户的款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对价。因此,当房地产企业收到客户支付的定金时,应当将其记录在预收账款科目下。这样处理有助于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房地产企业收取预售房款,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风险报酬没有转移)会计不确认收入,但税法将该种行为作为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和预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房地产预收销售房款就应按会计、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房地产企业收取预售房款(这时可以给客户开具收据):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期末计算交税:借:应交...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向购房者收取的定金、违约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等价外费用,均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自觉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否 则存在涉税风险。 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收费用”如果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否则应该作为“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 3、视同销售 新《 ...
房地产企业收取预售房款,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风险报酬没有转移)会计不确认收入,但税法将该种行为作为视同销售。那么房地产企业未确认收入怎么做账务处理?房地产企业未确认收入的账务处理 1、房地产企业收取预售房款(同时给客户开具收据)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期末计算交税 借:应交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