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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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70号2002-12-17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下发后,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实际执行中各地理解和掌握不尽统一。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经研究,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上述外购货物可以退税的比例、退税计算办法、以及所需要的凭证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执行。
对照该文件看一下,估计会对你有帮助。 - 你进口来的包装物(空)如果装上你的产品再出口的话 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 应该是不能的,出口退税针对的是国内生产产品的出口。简单的说一定是要:MADE IN CHINA
法律分析: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符合退税的有两类:1:列明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可直接办理免抵退,这类列明生产企业是财税2012 39号附件5所列的74家企业;另一类是一般性质的生产企业,这类生产企业正常是必须出口自己生产的货物才可以退税,但是对于一些外购货物如果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的,也可以按免抵退...
生产型企业外购非自产产品出口,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退税的。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出口退税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而制定的一项优惠政策,其主要目的是降低出口产品的成本,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对于生产型企业来说,其自产产品出口是可以享受退税政策的。然而,对于外购的非自产产品,情况就稍微复杂一些。...
1、国家税务局有文件规定,凡在规定之内的外购商品就可以退税,在规定之外的,则不能退税,必须与外贸公司合作;2、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有如下规定: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1、情况一:一般生产企业,外购货物直接出口,如果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65号所要求的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可以按免抵退进行退税;对于不符合视同自产的,按免税处理;2、情况二:列明生产企业,外购的货物直接出口可以享受免抵退税,列明生产企业范围可以参考财税[2012]39号...
总的来说,生产型企业外购非自产产品出口能否退税,取决于企业是否属于列名生产企业。如果是列名生产企业,则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如果不是,则通常无法获得退税。这一政策规定旨在平衡退税政策的激励效果和防止潜在滥用行为之间的关系。请注意,出口退税政策可能会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和政策导向进行调整。因此,企业在...